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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十、計程車司機拒絕出庭作証,遭法院裁處罰鍰,房屋被查封拍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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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十、計程車司機拒絕出庭作証,遭法院裁處罰鍰,房屋被查封拍賣! 【事件】93/10/1聯合報A10版報載,何姓計程車司機與徐姓女友為好友,徐女另交男友後與新歡同住,但仍與何有往來,去年何到徐女和男友同居處,事後徐女男友發現失竊手機和現金,控告徐女竊盜,徐女為証明自己清白,向桃園地檢署聲請傳訊何姓計程車司機作証。何姓計程車司機兩次拒絕檢方傳訊出庭作証,因為何為關鍵証人,檢方以何抗傳,向法院聲請裁罰,法院裁定罰鍰三千五百元。檢方數度通知他繳納,否則不動產可能被查封,他不為所動。去年底,桃園地檢署向法院聲請查封何姓計程車司機名下的房屋,該房子十多年前何姓計程車司機以三百多萬元購買,相當罰鍰的一千倍,原本想以此種手段逼他出面繳罰款,但他不為所動,因此聲請拍賣。拍賣結果以九十六萬元賣出,在銀行抵押權優先清償下,三千五百元罰鍰還是沒追繳到,檢察官表示仍將持續追查何姓計程車司機有無其他財產,以追繳這筆罰款結案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對於証人拒絕到庭作証,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,証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拘提;再傳不到者亦同。前項科罰鍰之處分,由法院裁定之。檢察官為傳喚者,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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